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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讨论] 混淆视听伤害社会公共利益 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 驳〈关于陈宝生年龄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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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07: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混淆视听伤害社会公共利益 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 驳〈关于恒生仁波且(陈宝生)年龄的说明〉


对于网络上所传〈关于恒生仁波且(陈宝生)年龄的说明〉一文,貌似有理,但实际上,只是陈妖集团企图以法律手段,造成希望厘清其实际年龄者的恐慌,并趁此掩盖「陈妖宝生利用人们对于他年龄的错认,因而误认他为颇具修行之人,进而对他所言百依百顺,甚至进而倾家荡产的供养他」此一伤害平凡佛教修行人的事实。

为什么称陈妖宝生集团呢?道理其实很简单。一般人总以为,皈依佛法僧,成为佛教徒以后,就是佛弟子,就不会是波旬天魔的魔妖弟子。这是一种相当错误的观念。因为是否是真正佛弟子,判别的重点在于是否真正依据佛陀的经教、戒律修行。若是皈依佛法僧,但所行之事尽是骗人钱财、奸淫妇女之事,这样的人,事实上已经违背了佛陀经教中,关于「不妄语」、「不与取」、「不邪淫」的戒律,跟我们一般人违反法律一样,已经是个佛教界的罪犯了,这样的罪犯,最后的下场,只能是因为自己所造的恶因,而得堕落于地狱中的恶果,这样的道理,在经典中讲得相当清楚,只要读过地藏经的人,一定都能明白。

若这样的罪犯,不知悔悟,甚至变本加厉,让大家认为:我这样做,是符合佛陀教戒的,你们应该以我为榜样,应该以我为师,唯有让我悦乐,你们才能成就佛道,这根本就是号召大众以背离、毁弃佛陀的教戒为宗旨,这就是妖、就是魔,因为,他虽然具备一个佛弟子的外表,但实际上做的事,不是带人依照佛陀教戒种下善因,取得脱离六道轮回的善果,相反的,他带着大家毁坏佛法、大步的迈向地狱之门。

陈妖集团虽然口口声声说要学佛,但依照目前所披露的各种事证,如未证言证,不具佛菩萨圣量,却自称佛菩萨;侵吞善款;性侵女弟子;以各种名义强收供养等等,他就是披着佛教外衣,却不断毁坏佛陀教戒的妖魔,这样的本质,不管他向哪一位佛陀学习,都不会有所不同,因为,南无第三世多杰羌佛与 南无释迦牟尼佛的教法是无二无别的。在〈浅释邪恶见与错误知见中〉,南无第三世多杰羌佛说,认同可破三乘戒律及认同戒律不需全部守这样的知见,是邪恶知见,这与 南无释迦牟尼佛以地狱之恐怖之景象告诫佛弟子要严守戒律的教法,不是相同的吗?只要陈妖集团做的是破戒的行为,是带领佛教徒违犯教戒的行为,那就是佛教界的妖魔,不会因为口口声声说要学习释迦牟尼佛的教戒而有改变他们身为魔妖的本质。

对于〈关于恒生仁波且(陈宝生)年龄的说明〉中,本质上更揭露了陈妖宝生不敢承担责任,用一段片面偏颇之言论,就要把将自己应该要承担的责任转嫁佛陀身上。一个负责任的凡人,当发现他人因为误认自己的年龄而产生错误的崇拜时,就应该要主动的澄清,更不会该利用这样的错误,误导他人相信自己是佛菩萨。若是有意利用这样的误认,欺骗众生,诓骗众生的钱财,侵害女居士的贞洁,那么这个人不仅是世间法上的坏人,在佛法上,就是个未证言证、破坏佛陀教法的妖魔,陈妖宝生,就属这一类。

的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侵权责任法也保障了隐私权。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同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提到,若提供个人隐私,系为促进社会公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人民法院则不认为此类行为构成对于隐私权的侵害,亦不支持对此类行为所提出的负担侵权行为责任的请求。

此外,由于隐私权与表达自由(是指权利人将其内心的思想,以各种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大众的知情权(指人们有了解他应该知道的事情的权利,其对象范围很广,如有关个人的信息、政府官员的道德质量、财产状况、社会上出现的新事务、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等等)之间,有冲突关系,因此解决之道在于如何在冲突的权利之间进行衡量。学者马特,在〈隐私权研究—以体系建构为中心〉(“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法律科学文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当中也提到:「有权利必有其限制,拉伦茨认为,“原则上,没有权利是不受到某种限制的”。民法有诚信信用、权利不得滥用作为私法的一般原则对隐私权的行使进行限制,侵权行为法上的抗辩事由,实际上是从另一面通过将侵权行为正当化的方式间接限制隐私权。权利的限制是解决权利冲突,平衡当事人利益的一种机制。隐私权是个人对抗公共领域的防火墙,从这个角度而言,其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隐私权保护的绝对化将导致离群索居,与世隔绝,对于公共事务漠然置之,从而导致社会公共领域的瓦解。并且,隐私权为个人提供一种多元的生活的同时,还可能演变为滋生犯罪与丑恶现象的温床,例如家庭暴力,婚内强奸等。因此,隐私权在一定限度内应当予以必要限制,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对他人自由的尊重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上见该书第303 页)。那么何谓公共利益呢?所谓的公共利益,必须具备有“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使用属性”(以上见该书第304页)。

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有初步的了解之后,我们来看看,公布陈妖宝生的护照,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首先,陈妖宝生的护照,确实是属于个人资料,不过,由于实际上仅有六十多岁的陈妖宝生惯常诱导人误信他已高龄八十多,使人盲目的相信他或许有过人之处,加上周遭共犯的吹嘘,更容易让人对其产生崇拜的心理,陈妖藉此盲目崇拜之心态,进而向大众鼓吹自己是佛菩萨转世并收取大量的供养,导致有人因此夫妻失和、倾家荡产、甚至侵占善款、性侵崇拜自己的女弟子,种种令人发指的行为,就是一个宗教诈欺犯、性侵犯的行径。因此,为了澄清陈妖的实际年龄,破除大众的迷思,不要再让社会上其他人被他所骗、所害,在相关讨论中发布他的护照资料,让公众辨明他的实际年龄为六十多岁,而非八十多岁,本来就是防止他再次诈骗其他不知情公众所必要采取的社会公益性手段,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以及学者的见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况且,对于陈妖宝生的不法行为,都有人证、事证可以左证,并非空穴来风、造谣生事,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诽谤,同时,如前所述,因为他所做的不法行为都是违反佛教戒规的行为,佛教徒将之比拟如波旬天魔之魔子魔孙,亦属依据佛教经典之合理评论,也不构成法律上的诽谤。

当陈妖集团指控他人泄漏并利用个人资料抹黑陈妖宝生,真是更显得自己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于理,公众澄清自己的年龄,本就是他自己该负责任之事,跟谁都没有关系,于法,他有诸多违法行为被揭发,为了保护社会大众,揭露他的个人信息,是为了保护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且合乎法律的行为,此外,对于陈妖宝生所为于理、于法不符合行为所做的批评,本就是表达自由所保护的范畴,没有所谓抹黑诽谤的问题。总结来说,陈妖宝生没有什么法律上能站得住脚的权利可以主张!以法律手段作为威胁,其目的就是要继续掩盖陈妖宝生不主动澄清,并藉此为恶行的事实!

奉劝陈妖及其喽啰,赶快真心忏悔吧,正如联合国际世界佛教总部公告字第20150103号公告所说:「如果你是骗人的邪恶之师,或平日里说过头话而不名符其实的人,应该马上收敛,真诚悔过,不要再继续行骗了,赶快做一个利他的好人,修行学正法,让大家听闻佛陀的法音,今生会成就的!大家也会原谅理解你们的,只要改好了,就成了好上师了。」否则,在地狱遭受无尽痛苦的果报,将是你们的结局!

佛弟子  生真悔 谨致
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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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7 16: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仅有六十多岁的陈妖宝生惯常诱导人误信他已高龄八十多,使人盲目的相信他或许有过人之处,加上周遭共犯的吹嘘,更容易让人对其产生崇拜的心理,陈妖藉此盲目崇拜之心态,进而向大众鼓吹自己是佛菩萨转世并收取大量的供养,导致有人因此夫妻失和、倾家荡产、甚至侵占善款、性侵崇拜自己的女弟子,种种令人发指的行为,是无耻宗教诈欺犯.....!陈魔宝生滔天的罪恶行径,罄竹难书,地狱遭受无尽痛苦的果报,已成 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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