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观察 发表于 2019-10-29 18:55:48

台湾高等法院2019年对陈妖刑事裁定

狗急跳墙 陈妖宝生
  
  这个陈妖宝生涉嫌欺诈,属于重大刑案,本想潜逃出境,逃避法律制裁,无奈被法院限制出境。陈妖宝生狗急跳墙,居然向高等法院申请撤销限制,高等法院裁定不允许撤销,必须留在台湾接受审判。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2019年度抗字第1277号
  
  抗 告 人 陈宝生
  
  上列抗告人因声请解除限制出境案件,不服台湾台北地方法院2019 年7 月10日裁定(2019年声字第1397号),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驳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陈宝生(下称抗告人)前因涉犯诈欺案件,经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接获线报称抗告人将潜逃出境,于2019年6 月24日依入出国移民法第64条第 1 项第5 款规定通知内政部入出国移民署对抗告人暂时留置,复依刑事诉讼法第7 6 第2 、3 款规定核发拘票,将留置中之抗告人拘提解送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并经讯问抗告人后,依刑事诉讼法第9 3 条第3 项规定谕知限制住居暨限制出境出海,抗告人于2019年6 月2 5日知悉遭限制出境出海处分,但于同年7 月1 日具状向原审法院声请撤销原处分,并未逾期,因依刑事诉讼法第4 1 6 条第1 项、第3 项、第6 5条及民法第1 2 2 条规定,可知抗告人声请人撤销期间为5 日,于2019年6 月2 5 日知悉遭限制出境翌日起算抗告,则该期间末日为6 月3 0日,但该日为星期日,依法应顺延抗告期间(即2019年7 月1 日),则抗告人逾2019年7 月1 日提出撤销限制出境出海之声请并未逾刑事诉讼法第4 1 6 条第3 项所定5 日之声请期限,爰依法提出抗告等语。
  
  二、按限制出境出海,系执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种,是属刑事诉讼法第4 1 6 条第1 项第1 款具保处分之范围。再法院就刑事诉讼法第4 1 6 条之声请所为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4 1 8 条第1 项前段亦有明定。故受处分人因不服检察官限制出境出海之处分而声请所属法院撤销,法院就该声请所为裁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 1 8 条第1 项前段规定,即不得抗告。
  
  三、抗告人即受处分人陈宝生对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2019年6 月2 5 日所为限制出境出海之处分不服,向原审法院声请撤销该处分,经原审法院于2019 年7 月1 0日,以抗告人之声请逾刑事诉讼法第4 1 6 条第3 项所定期限为由驳回其声请,是依前开规定,自不得对原审法院所为裁定提起抗告。又此部分乃依法不得抗告,亦不因原审裁定教示栏记载抗告期间为5 日而有不同。综上,本件抗告为不合法,应予驳回。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4 1 1 条前段,裁定如主文。
  
  2019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审判长法 官 刘方慈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不得再抗告。
  
  书记官 周彧样
  
  2019 年 8 月 16 日

附:台湾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2019年度抗字第1277号(原件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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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转自:吉祥地网站


陈若鱼 发表于 2020-6-10 11:02:00

恶有恶报,时间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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